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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
院校名称:闽南师范大学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招办网站:点击访问>> 学校网站:点击访问>>
考试类型: 高校排名:0 联系电话:0596-2597633、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关键词:闽南 师范大学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 详细地址:福建漳州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院校首页: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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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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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闽南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章程版)

发布于2016年07月29日 来源于 高校发布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十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596-2591404。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各省份的文史、理工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在各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学校将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或大类(以下简称专业)。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计划数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其他对录取规则有专门规定的省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如下:
 
(一)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根据各专业的预录取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提交福建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二)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师范类)专业、美术学(师范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各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
 
1.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3.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三)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专业、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音乐学(师范类)专业不适用本款]
 
(四)排序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除福建省外其他省份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份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该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六条 体育类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必须达到所在省份该科类本科控制线。福建省体育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福建省体育类考生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其他省份若无特殊规定,原则上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四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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