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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
院校名称:北京化工大学 所在地:北京,北京市,延庆县 招办网站:点击访问>> 学校网站:点击访问>>
考试类型: 高校排名:0 联系电话:010-64435706 主管部门:教育部
关键词:北京化工大学 学校类型:211重点 详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院校首页: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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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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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化工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章程版)

发布于2016年07月29日 来源于 高校发布
录取原则
 
1.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 北京化工大学要求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据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选测科目等级达到A+A+的考生,在录取专业时,享受在实考分数基础上加3分录入相关专业的优惠政策。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和“圆梦计划”考生须达到AB等级以上(含AB),已被我校认定的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能低于C。
 
3. 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在考生填报的前3个专业之间设定志愿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情况下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最高不超过2分,以后逐级分差不超过上一级。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4.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 若在北京化工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可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无法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符合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报考我校相关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7.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学、物流管理、法学、英语、公共管理类、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8. 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两眼裸眼视力均不得低于4.5;(2)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考试。
 
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高考成绩进行投档,并参考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9.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各省(区、市)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合作办学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工类考生,录取时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10. 我校根据学校化工、材料、化学等学科发展需求,依托化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等学院,强化知识传授与自主学习、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开设工科试验班和理科试验班,实施本硕(部分优秀生可本硕博)的培养模式。工科试验班(化学工程与工艺英才班)、工科试验班(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才班)、理科试验班(应用化学优培计划)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投档成绩排名须达到本省(区、市)投档考生数的前百分之五十。
 
11.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圆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详见2015年相应类型招生简章。
 
12.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13.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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