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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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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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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章程版)

发布于2016年07月29日 来源于 高校发布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市、区)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经过教育部审批。学校使用预留计划将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等效基准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③体育、艺术特长。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的相关规定
 
    学校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自主招生考生选测等级要求为B+B+,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自主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提档,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确定专业,即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投档成绩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进行录取。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语种要求
 
    1.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翻译专业财经翻译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只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
 
    3.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经济学专业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公司理财方向、财政学专业财政理论与政策方向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翻译专业财经翻译方向的考生须在高考中加试英语口语。
 
    第二十一条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须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和程序。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艺术类、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贫困地区专项和其他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学生、台湾免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工作。凡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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