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七条 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国家规定,我院预留20个计划名额,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投档比例下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如果录取仍未满额,则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即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安排专业,如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体育、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承认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课统考成绩。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者,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文化课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录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