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八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除山东省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以外,其他省份均使用省统考成绩。
第十二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总分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三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院招生信息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