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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
院校名称:绵阳城市学院 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 招办网站:点击访问>> 学校网站:点击访问>>
考试类型: 高校排名:0 联系电话:0816-8335587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关键词: 学校类型:民办高校 详细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院校首页: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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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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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2023年06月02日 来源于河南美术高考网 高校发布

一、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

绵阳城市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国标代码:14045,在四川省招生代码:5713。

二、校  址:

安州校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滨江西路北段11号

游仙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三、学制:学校本科专业中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余为四年。

四、毕业证与学位证:学生学习期满修读完本专业教学计划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发绵阳城市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绵阳城市学院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

五、招生计划: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人数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人数为准。

六、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新高考的省份录取相关原则从其规定。

2.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当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后续志愿。

3.招生专业及计划:我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4.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其所报志愿顺序,以总分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所报专业录取满额,则将剩余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其专业志愿顺序进行专业分配,不设分数级差。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并择优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5.艺术设计学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考试、专业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6.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和专业高考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分由高到低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7.加分政策: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8.应往届与男女比例: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9.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非英语类专业考生进校后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基于此,在同等条件下录取时优先考虑英语语种的考生。

10.考生填报志愿后,是否具有投档资格,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实施规定为准,我校所述各专业录取原则仅针对进档考生。

11.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艺术设计学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七、收费标准:

1.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2.学生住宿费、书本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甲肝疫苗费、各种保险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入学报到时按国家规定和四川省发改委审批的标准交纳。

八、学生奖励与资助:

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最高5000元)、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学校奖学金(最高4000元)以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可在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

九、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我校将在学校招生

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十、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绵阳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邮政编码:621000

电  话:0816-8335587、0816-6285106、6285111、6285222、6285278

传  真:0816-6285123

网  址:http://www.mycc.edu.cn/

十一、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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