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以及实际办学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根据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面向浙江省招收一定比例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本科生。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属于艺术类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属于专业考试自主命题的艺术院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的报考专业如为所在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应先参加所在省统考,省统考合格后方能参加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
(二)报考我院的全国考生均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进行录取,我院将参考浙江省的艺术类本科分数线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依次从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经三批志愿录取仍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调剂录取。
(三)学校不限生源省份,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对福建省、广东省等省份,因实行“一档多投” 而流失的拟录取计划,按相同专业的排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替补。替补时,如遇部分省份已经录取结束,则此部分的计划将从浙江省生源中录取。
(四)学校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不区分文理科按统一标准录取。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分数合格,且文化课单科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后,按以下要求择优录取:
(1)建筑学类5年制专业、美术与设计理论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其他专业(类):以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折算综合分,按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综合分折算公式: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60 +文化课成绩总分÷文化课满分×40
(五)学校根据各专业要求设定文化课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具体为:
(1)艺术学理论类(美术与设计理论类)专业:语文100分,英语90分;
(2)中国画(中国画1、中国画2)、书法学(书法与篆刻、书法学与教育)专业:语文85分,英语70分;
(3)其他专业(类):语文85分,英语75分。
(六)学校对专业考试成绩在各专业(类)名列前茅者(即:本专业招生计划15个以下的,专业考试成绩排名第一者;招生计划数超过15个的,以每增加15个计划专业考试成绩排名递增一个名额,以此类推),文化课单科语文或英语的其中一门分数线可降低10分,文化总分线可降低10分。